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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常州市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12-09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配装眼镜产品市级专项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生产企业抽样

由于配装眼镜产品的特殊性,实体店即为配装眼镜的生产企业。在企业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每个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2副,且透射比分类类别相同。

当库存基数少于抽样数量时,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抽样人员根据随机抽样原则随机抽取2副,由生产企业现场定配并自检合格后交付抽样人员现场封样,同时在抽样单上注明:金属全框、塑料全框、金属半框、塑料半框、金属无框等框架类型。

由于配装眼镜在检测过程中无破坏性检测项目,因此不抽取备份样品,采用原样复检。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数量为2作为检验样品,无备用样品,如有异议,采用原样复检。不购买样品,样品由受检单位免费提供,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1检验依据及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检测方法

主要关键检测设备/台套数

检验过程是否需要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1

可见光透射比V (%)

GB 13511.1

GB 10810.3

眼镜智能检测仪/1

2

紫外光谱范围(%)

SUVA

GB 13511.1

GB 10810.3

眼镜智能检测仪/1

SUVB

3

光透射比相对偏差(%)

GB 13511.1

GB 10810.3

眼镜智能检测仪/1

4

球镜顶焦度偏差(m-1)

主子午面一

GB 13511.1

GB 10810.1

焦度计/1

主子午面二

5

柱镜顶焦度偏差(m-1)

GB 13511.1

GB 10810.1

焦度计/1

6

柱镜轴位偏差(°)

GB 13511.1

GB 13511.1

焦度计/1

7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mm)

GB 13511.1

GB 13511.1

焦度计/1;游标卡尺/1

8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

GB 13511.1

GB 13511.1

焦度计/1;游标卡尺/1

9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mm)

GB 13511.1

GB 13511.1

焦度计/1;游标卡尺/1

10

装配质量

GB 13511.1

GB/T 14214

GB 13511.1

GB/T 14214

塞尺/1

11

标志

目测

备注

标志项目包括配装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光透射比分类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手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3 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4.2.1单项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中出现一个检查单元(副或片)不符合,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4.2.2产品检验结果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标志除外)出现不合格时,应依据标准判定规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见《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中附件1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时: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产品存在不合格时: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论。检验中不合格项目及相关证据、不合格项目复测原始记录需以纸质记录方式保存在原始记录中。

5.2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5.3对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复检的,予以说明。

无不予复检的情况。

5.4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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