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内容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和竞争行为的监管政策提醒函
发布日期:2021-06-28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全市广大经营者、各行业协会: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就有关价格和竞争监管政策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政策学习和内部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断规范价格行为和竞争行为。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不得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交易;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四、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利用对交易方不利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五、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限制生产销售数量、分割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下游经营者销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最低价格;不得限定交易、差别待遇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商品价格中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用;各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行业内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六、禁止商业混淆行为。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得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七、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八、禁止虚假宣传行为。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九、禁止侵犯商业秘密。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十、禁止违规有奖销售。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时,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必须明确,不得影响兑奖;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十一、禁止商业诋毁行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二、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竞争行为。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得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请全市广大经营者和各行业协会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关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政策信息,共同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0519-12315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5号 邮编:213022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34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