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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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鑫聚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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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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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村凌江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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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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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建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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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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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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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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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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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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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131纺织品及原料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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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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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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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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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97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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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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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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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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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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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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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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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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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工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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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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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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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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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103822013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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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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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222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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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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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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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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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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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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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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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用运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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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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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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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未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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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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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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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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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未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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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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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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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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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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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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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0日9时46分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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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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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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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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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村凌江路8号常州市鑫聚纺织有限公司厂区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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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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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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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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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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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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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本体无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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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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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骏在驾驶叉车运送货物左转弯过程中将蹲在道路中央的幼童(欧垣)撞到后碾压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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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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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前方货物遮挡视线且驾驶员未注意观察;幼童(欧垣)的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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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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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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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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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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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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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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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事故调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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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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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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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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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相关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企业名称:常州市鑫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聚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3204******71T。
3、企业地址: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村凌江路8号。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法定代表人:欧建娣。
6、经营范围:织布;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设备和作业人员概况
1、设备概况:事故车辆由浙江中力机械有限公司制造,为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额定载重量2吨,设备型号为CPD20,整机编号为JT2223006,事发时该台叉车未申报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事发后鑫聚公司为这台叉车申报检验并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车牌号:场内苏D.W6132)。
2、作业人员概况:欧骏,男,江苏省常州市人,身份证号:320483******1131,事发时持有叉车司机(N1)操作人员证,有效期至2023年1月17日。
三、事故发生过程及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6月30日上午9时46分左右,位于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村凌江路8号的鑫聚公司厂区内,叉车司机欧骏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过程中,在左转弯时将当时蹲在厂区道路中央玩耍的幼童(欧垣)撞倒后碾压,欧骏感到异常后立即下车查看,发现幼童已被碾压致死。事发后鑫聚公司周燕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欧垣,男,汉族,4周岁,身份证号:32041*********70,系鑫聚公司员工欧骏的次子。
(二)设备损坏情况:叉车本体无损坏。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约93万元(主要包括死者家属赔偿以及抢救、丧葬等善后事宜产生的费用)。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察,调阅了事发当时的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对鑫聚公司欧建娣、周艳等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调阅了公安机关对欧骏、周艳、庄佑俭等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事发地点为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村凌江路8号的鑫聚公司厂区道路上。2021年6月30日上午,鑫聚公司欧骏驾驶叉车将公司北面制造车间生产的布卷运送到东面仓库存放。9时46分左右,欧骏驾驶叉车装运6层布卷(叉车货叉上堆放的布卷每卷长约2米,直径约30厘米,每层放置4-7卷,共约30卷,货物总体长宽高约为2米×2 米×1.5米,重约1吨)先由北向南行驶,到达厂区中间道路后向东左拐弯,在左转弯过程中将当时蹲在厂区道路中央玩耍的幼童(欧垣)撞倒后碾压,欧骏感到异常后立即下车查看,发现欧垣已被碾压致死,死因为重度颅脑外伤。
经调查,发生事故的叉车事发时未申报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为事发前一周左右由鑫聚公司通过债务人以抵债方式获得。欧骏是鑫聚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建娣的侄子,日常主要负责驾驶叉车、机修作业以及车间内的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事发时持有有效的叉车司机(N1)操作人员证,有效期至2023年1月17日。死者欧垣为欧骏的次子,事发当天由于无人看护,由其父母带至鑫聚公司,事发时脱离看护,蹲在厂区道路上玩耍。鑫聚公司周燕是法定代表人欧建娣的女儿,主要负责财务、销售以及公司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鑫聚公司欧建伟是叉车司机欧骏的父亲,日常负责安全培训等事宜。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本次事故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1)叉车司机欧骏安全意识不足,违反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在叉车前部货物遮挡视线的情况下,依然采取正向驾驶方式叉运货物,且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
(2)死者欧垣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事发时未尽到对幼童的看护义务。
2、间接原因
鑫聚公司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事故隐患排查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叉车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对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叉车未检验、未使用登记的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于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对本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鑫聚公司员工欧骏安全意识不足,在叉车前部货物遮挡视线的情况下,依然采取正向驾驶方式叉运货物,且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幼童欧垣被碾压致死,违反鑫聚公司叉车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鑫聚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建娣作为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鑫聚公司周燕、欧建伟等人,作为参与公司日常生产和安全管理的人员,对车间内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鑫聚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四)鑫聚公司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事故隐患排查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叉车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存在叉车未检验、未使用登记等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充分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鑫聚公司“6•30”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应引起各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认真整改,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鑫聚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员工严格遵照执行,同时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岗位分工,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合法使用。
(二)鑫聚公司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事故发生地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职能,对相关单位开展事故宣传警示教育,使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同类型事故的发生。
附件:1.常州市鑫聚纺织有限公司“6•30”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2.常州市鑫聚纺织有限公司“6•30”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名
附件1
常州市鑫聚纺织有限公司“6•30”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引用的
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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