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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11” 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01-04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

江苏安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单位

注册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金牛路1-5

法人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李水清

(解文萍)

综合安全管理

负责人

吴建康

单位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所属行业

G5821货物运输代理

单位类别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88J

作业人员数量

9

持证人员数量

9

设备种类

场(厂)内专用

机动工业车辆

设备类别

机动工业车辆

设备品种(名称)

叉车

注册代码

50103204112015080013

产品编号

H2AD00140

制造日期

201411

设备用途

自用/生产

施工日期

-

投用运行日期

-

使用登记日期

20158

使用登记证编号

11D5044119

检验类别

定期检验

检验有效期

20223

检验结论意见

合格

事故发生时间

202110111140分左右

事故特征

车辆(叉车)伤害

事故发生地点

常州市新北区金牛路1-5号江苏安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B仓库与C仓库之间的通道上

事故等级

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事故(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1

损坏程度

设备本体无损坏

事故直接原因

叉车司机驾驶叉车运输货物过程中将蹲在道路中央进行吹扫作业的人员撞倒后碾压致死。

事故主要原因

叉车司机在货物遮挡视线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视线盲区;蹲在道路中央进行吹扫作业的人员未设置警示标志且未注意避让。

直接经济损失

140万元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0

负责组织

事故调查部门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鉴定机构

-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单位名称:江苏安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32***********88J。

3、企业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金牛路1-5号。

4、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5、法定代表人:李水清。

6、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解文萍。

7、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1),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货运代理(代办),综合货运站(场)(仓储);普通搬运装卸,承办海运、陆运、空运、快递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钢材加工;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棉花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设备和作业人员概况

1、设备概况:车辆由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型号为CPCD120,产品编号为H2AD00140,额定载重量12吨,制造日期2014年11月1日,2015年8月办理使用登记,车牌号:场内苏D·X2243,事故发生时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效期至2022年3月)。

2、作业人员概况:

冯文通,男,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身份证号:3207***********171,2021年8月进入安邦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装卸工作,事故发生时驾驶叉车运送铝卷,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叉车司机,有效期至2024年9月)。

三、事故发生过程及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11日中午,安邦公司叉车司机冯文通根据公司仓库管理人员的指令,将C仓库内的铝卷运至精工处生产。11时40分左右,冯文通驾驶叉车运送铝卷由北向南行驶,经过B仓库与C仓库之间的通道时,将蹲在道路中央进行地面缝隙吹扫作业的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吴建康撞倒后碾压致死。冯文通发现异常后立即将叉车货叉缓慢上升并往后方倒车,正在事发地点附近的朱正玉、余德昌等人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闻讯赶来的安邦公司总经理解文萍拨打了120和110电话。事发后20分钟左右,经120救护人员现场确认,吴建康已无生命体征 。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吴建康,男,籍贯:江苏常州,56周岁,身份证号:3204***********414。

(二)设备损坏情况:经调查叉车本体无损坏情况。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约140万元(主要包括死者家属赔偿以及抢救、丧葬等善后事宜产生的费用)。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调阅了事发当时的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对安邦公司解文萍、朱正玉、包琴芬、李水清等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调阅了当地公安机关对冯文通、朱正玉、余德昌等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查阅了安邦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文件资料,调查了事故叉车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金牛路1-5号安邦公司B仓库与C仓库之间的通道上。2021年10月11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安邦公司叉车司机冯文通接到公司“仓库家园”微信群里仓库管理人员发出的指令,从C仓库内叉运4-5个铝卷至精工处生产。11时40分左右,冯文通正向驾驶叉车运送1个铝卷(圆柱体,直径约1.7米,重约10吨)由北向南行驶,货物当时整体离地高度约2米,对驾驶员正前方视线有遮挡。当叉车经过B仓库与C仓库之间的通道(长度17米,事发地点距B仓库约6米)上时,将头朝东部、蹲在道路中央进行道路地面缝隙吹扫作业的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吴建康撞倒后碾压致死。冯文通发现异常后立即停车,将叉车货叉缓慢上升并往后方倒车,正在事发地点附近的朱正玉、余德昌等人立即赶到现场查看情况,闻讯赶来的安邦公司总经理解文萍拨打了120和110电话。事发后20分钟左右,经120救护人员现场确认,吴建康已无生命体征 。

经调查,事故叉车属安邦公司所有,性能和功能完好,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合法,事故发生时叉车未超载,叉车本体无损坏情况。冯文通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叉车司机,有效期至2024年9月)。

经调查,安邦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解文萍,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安邦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为吴建康,具体负责公司安全方面的检查和隐患督促整改等相关工作,综合管理部安全员朱正玉负责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以及现场安全巡查等工作,仓库管理部负责人包琴芬负责仓库现场管理并协助管理叉车司机。安邦公司制定了特种设备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供了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本次事故原因如下:

1、主要原因

(1)叉车司机冯文通违反叉车安全操作规定,在货物遮挡视线的情况下疏于观察,仍然采取正向驾驶的方式叉运货物,事发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视线盲区。

(2)综合管理部经理吴建康安全意识不强,蹲在道路中央进行地面缝隙吹扫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挡,事发时未注意避让。

2、次要原因

安邦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对叉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1)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叉车装卸、运输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不到位,未能督促员工有效执行叉车安全操作规定。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于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对本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安邦公司叉车司机冯文通在货物遮挡视线的情况下疏于观察,仍然采取正向驾驶的方式叉运货物,事发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视线盲区,违反安邦公司叉车安全操作规定(“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倒车时要低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安邦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吴建康安全意识不强,蹲在道路中央进行地面缝隙的吹扫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挡,事发时未注意避让,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予以追究。

(三)安邦公司总经理解文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现场检查工作监督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安邦公司安全员朱正玉、仓库管理负责人包琴芬等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作业现场的检查工作开展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安邦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五)安邦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充分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安邦公司“10·11”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应引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认真整改,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安邦公司应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梳理并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重点加强厂区内部叉车安全管理。

(二)安邦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员工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事故发生地魏村街道办以及新北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相关单位开展事故宣传警示教育,使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同类型事故的发生。


附件:1. 江苏安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11”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2. 江苏安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11”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附件1

江苏安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11”

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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