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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安卓物流有限公司“6·14”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10-15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

常州安卓物流有限公司

事故单位住所

(经营地址)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河新路5S-0128

(钟楼区邹区镇志宏物流公司2区南06号江西上饶专线)

法人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崔龙晴

(梁春成)

安全管理负责人

梁春成

单位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所属行业

G5821货物运输

单位类别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933P

作业人员数量

2

持证人员数量

1

设备种类

场(厂)内专用

机动工业车辆

设备类别

机动工业车辆

设备品种(名称)

叉车

注册代码

50103204042017120040

产品编号

317030601503

制造日期

20171

设备用途

自用/生产

施工日期

-

投用运行日期

-

使用登记日期

201712

场车牌号

场内苏D·W1851

检验类别

定期检验

检验有效期

202210

检验结论意见

合格

事故发生时间

2022614日晚1921分左右

事故特征

车辆(叉车)伤害(物体打击)

事故发生地点

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志宏物流公司2区南06号江西上饶专线附近

事故等级

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事故(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1

损坏程度

设备本体无损坏

事故直接原因

叉车司机驾驶叉车倒车过程中,货叉上的货物发生倾覆,将附近的辅助装卸人员撞倒。

事故主要原因

叉车司机操作不当,在货叉上货物未放置稳妥的情况下倒车作业,导致货物发生倾覆后砸中附近人员;辅助装卸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站立位置不当且未能及时避让倾覆的货物。

直接经济损失

暂定为24万元(主要为医疗救治费用,死者赔偿金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司法机构裁定)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0

负责组织

事故调查部门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鉴定机构

-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单位名称:常州安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卓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32**********933P

3、企业注册地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河新路5S-0128号;实际经营地址:钟楼区邹区镇志宏物流公司2区南06号江西上饶专线。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崔龙晴。

6、主要负责人:梁春成。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停车场服务;电子过磅服务;装卸搬运;包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事故相关单位:常州市志宏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宏物流公司”), 是事故发生地所在物流市场的管理方和经营摊位的出租方。

(二)设备和作业人员概况

1、设备概况:涉事叉车由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制造,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型号为FD30,产品编号为317030601503,额定载重量3吨,制造日期2017116日,201712月办理使用登记,原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为常州市天朗物流有限公司,后过户至安卓公司,车牌号:场内苏D·W1851,事故发生时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效期至202210月)。

2、作业人员概况:

王继洪,男,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人,身份证号:412328********091X,主要从事叉车驾驶和货物装卸工作,事故发生时驾驶叉车装卸电柜,未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司机)。



三、事故发生过程及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614日晚,在钟楼区邹区镇志宏物流市场2区南06号江西上饶专线门口,货车司机兰春楚将运输电柜的货车停在该专线附近道路上。1921分左右,安卓公司员工王继洪驾驶叉车卸货,另一名员工王征业和货车司机兰春楚站在叉车两旁辅助。在卸货过程中,王继洪驾驶叉车从货车车厢内一次性叉取两个电柜,在缓慢倒车行驶过程中位于叉车货叉前部的电柜由于重心不稳发生倾覆,将站在附近的王征业砸倒在地,王征业后被送至常州市中医院救治,因医治无效于202275日晚死亡。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征业,男,籍贯:江苏徐州,49周岁,身份证号:320382********4453

(二)设备损坏情况:经调查叉车本体无损坏情况。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暂定为24万元(主要为医疗救治费用,死者赔偿金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司法机构裁定)。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查,调阅了事发当时的事故现场的两组监控录像,对安卓公司梁春成和志宏物流公司马赛等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调阅了当地公安机关对王继洪、兰春楚、张西娟等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了事故叉车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过户情况以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志宏物流市场2区南06号江西上饶专线门口道路上。2022614日晚,货车司机兰春楚将运输电柜的货车停在该专线附近道路上,当时车头朝东、车尾朝西。1921分左右,安卓公司员工王继洪驾驶叉车卸货,当时叉车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另一名员工王征业和货车司机兰春楚分别站在叉车的东侧和西侧辅助装卸。在卸货过程中,王继洪驾驶叉车从货车车厢内一次性叉取两个电柜(尺寸为80*80*150厘米,每个重约100公斤,当时两个电柜一前一后,竖直置于货叉上),王征业和兰春楚站在两侧扶着货物,在缓慢倒车行驶过程中位于叉车货叉前部的电柜由于重心不稳向东侧发生倾覆,将站在附近的王征业砸倒在地,王征业后被送至常州市中医院救治。王征业的妻子张西娟因医疗费用纠纷于2022627日晚报警。王征业因医治无效于202275日晚死亡。

经调查,涉及事故的叉车为201712月办理使用登记,原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为常州市天朗物流有限公司,实际产权和使用管理单位为安卓公司,后于2022718日将使用单位变更为安卓公司,车牌号:场内苏D·W1851,事故发生时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效期至202210月)。叉车性能和功能基本完好,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合法,事故发生时叉车未超载,叉车本体无损坏情况。事发时叉车司机王继洪未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司机)。

经调查,安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崔龙晴,主要负责人为崔龙晴的丈夫梁春成,由梁春成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安卓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提供人员安全培训、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等见证资料。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本次事故原因如下:

1、主要原因

1)叉车司机王继洪无证驾驶叉车且操作不当,在货叉上货物未放置稳妥的情况下倒车作业,导致货物发生倾覆后砸中附近的辅助装卸人员。

2)辅助装卸人员王征业安全意识不强,站立位置不当,未能及时避让倾覆的货物。

2、次要原因

1)安卓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岗位责任、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叉车安全操作规程,缺乏货物装卸流程的具体操作规定。

2)安卓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春成对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对叉车司机的持证情况有效核查,对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

3)志宏物流公司作为整个物流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市场内相关企业以及叉车和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完全尽到对叉车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和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于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对本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叉车司机王继洪无证驾驶叉车且操作不当,在货叉上货物未放置稳妥的情况下倒车作业,导致货物发生倾覆后砸中附近的辅助装卸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辅助装卸人员王征业安全意识不强,站立位置不当,未能及时避让倾覆的货物,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三)安卓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春成,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不了解,对叉车司机持有的作业证件核查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建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安卓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志宏物流公司作为整个物流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完全尽到对进场使用的叉车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查验义务,违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安卓公司“6·14”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应引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采取措施,认真整改,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安卓公司应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梳理并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员工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志宏物流公司应加强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查验,通过日常巡检等方式重点强化对物流市场内叉车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的检查和管理。

(三)建议钟楼区人民政府将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事故纳入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责成邹区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物流市场的属地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高度重视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四)建议由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工作约谈,督促其举一反三、强化监管,认真落实特种设备领域的属地安全监管责任。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应对本辖区相关单位开展事故宣传警示教育,使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同类型事故的发生。


附件:常州安卓物流有限公司“6•14”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附件

常州安卓物流有限公司“6·14”车辆(叉车)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四、《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出租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

物流市场、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

(二)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

          (三)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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