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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关于《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信件内容: 在外商投资法生效之后,关于《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中的“投注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规定是否仍适用?因目前有较多省市已不再强制要求按照投注差规定中确定的比例确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金金额,故希望贵局针对江苏省常州市的适用情况予以告知,感谢贵局的帮助,谢谢!



法条索引: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引用文档:部委规章(1)篇地方法规(1)篇专业文章(1)篇)

第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本规定执行。

(引用文档:部委规章(1)篇)

第六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留言时间: 2022-01-20
回复时间: 2022-01-21
回复内容: 您好,目前,市场监管局注册新设立外资企业,主要是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关于您提及的(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登记时,不做审查,只进行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信息采集。谢谢!
回复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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