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新设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 |
信件内容: | 您好,请问能否以区域代理权,专利技术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公司法》第27条并未禁止。实务登记过程中是否可以操作。若可以,需要具体如何操作,若不可以,请教相关依据。谢谢! |
留言时间: | 2021-02-04 |
回复时间: | 2021-02-04 |
回复内容: | 您好,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形式的出资都需要进行价值的评估并且可依法进行转让。实物等非货币出资的特殊法律问题在于其价值的评定。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评估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应避免过高估价和过低估价的两种倾向和做法。为保证非货币出资估价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非货币出资通常需要由中立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认或专门的评估规则和办法进行评估。感谢您的关注! |
回复单位: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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