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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履行约谈职能规范私教健身合同
发布日期:2019-08-30

8月26日,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公益律师团,对市区某健身俱乐部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约谈。此前,市消保委根据消费者反映及证据材料,经初步调查发现该俱乐部私教课程格式合同部分条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针对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等领域存在的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约谈经营者”的规定履行约谈职能。

约谈会指出,被约谈方的私教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部分条款含有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减轻经营者义务的内容,属于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主要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选择权。市消保委和公益律师团针对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逐条解读,配套宣传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知识,提出整改方向和建议。被约谈方表示虚心接受监督教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整改到位,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有保障的服务体验,树立企业的诚信口碑,并承诺近期向市消保委报备整改方案。(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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