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保委联合司法部门为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保驾护航 |
发布日期:2020-01-09 |
2019年12月18日,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常州市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所指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是指消费维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侵权人支付的损害赔偿款,并专项用于退还、赔偿被侵权消费者的资金,并对其管理、使用的程序、权限、方式等作了详细规定。常州市消保委作为社会公益组织,负责对退赔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同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审核消费者退赔的申请。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大家抱着专业、审慎但又敢于尝试、创新的态度,想消费者所想,填法律操作之空白。 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就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江苏省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条例》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作为消费消费公益诉讼的参与方,常州市消保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履行职责,完善机制,更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了思考和探索。大家一致认为,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思路必然会为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带来一次革新的机遇,但随之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公益诉讼作为代表不特定消费者群体提出的诉讼,赔付款项如何计算,执行款项如何支付等,都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继而摸索出一套成熟的实施路径,才能使纸面立法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诉讼、判决和执行,真正具备生命力与实际影响力。(市消保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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