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及省政府、省工商局等六部门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将从2015年10月1日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各类市场主体”)。其中,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7类市场主体,因系统改造推迟到年底前实施。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改革内容
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由过去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由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行前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交回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各类市场主体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也可在各行政政务中心窗口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照均无须交费。
三、其他事项
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为各类市场主体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过渡期间,未换发的证照(包括 “一证三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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