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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规定》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以确保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访档案得到有效保管和保护,为国家积累历史财富和文化财富。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由机关自己留存,备机关日常工作查考利用,保管期满后经机关鉴定,或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

    定期分为30年、10年,是指一般条件、一般情况下的基本划分方法。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再增设期限档次或调整现有期限。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必须实行标时划分,这是《规定》对定期保管档案实行标时划分的基本要求。定期保管档案之所以要实行标时划分,不能直接注明或写上“定期”,主要是便于对机关达到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明确的标时划分克服了以往对档案保管期限较为模糊的划分方法,避免了以往短期保管档案(15年以下),一般要等到了15年以后才对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长期保管档案(16-50年),一般要等到50年以后才对其开展鉴定销毁工作的问题。

    我国对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采用标时制尚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与欧美一些国家相比,标时划分还显得较为粗略,这主要是顾及我国档案工作的传统管理方式和整理方法,但标时制代表了档案保管期限划分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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