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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9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开展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通知

苏工商网〔2017104

 各设区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工商局商务局、经信委、信用办,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经信局,省直管县() 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经信局,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66号)等文件精神,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电子商务领域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总体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的工作要求,通过培育典型,示范引导,充分发挥放心消费创建对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实现电子商务领域诚信自律水平和消费者满意度的不断提升,打造我省电子商务领域的放心消费创建品牌,形成我省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新优势。

(二)创建目标

围绕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的总体目标,推动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更规范,商品和服务更优质,信用机制更完善,消费维权更到位。通过开展创建,今年将在全省评选出120家左右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其中,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网络交易平台20家左右,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网店100家左右。以后,根据创建工作推进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认定。

二、创建的对象及条件

(一)创建的对象

参加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主体是江苏省内通过互联网等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网络商品或服务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交易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和自营平台;网店经营者是指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店铺。

(二)参与创建的基本条件

参与江苏省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的主体,需满足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苏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2.开办经营时间连续达到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3.自正式运营以来,未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违法等失信行为,未发生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

(三)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

申报江苏省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应达到以下标准:

1.创建活动扎实有力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能够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形势和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目标和内容、标准、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主题鲜明、载体多样、内容丰富,各项创建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内具有较好的领先、示范效应。

2.管理制度完善健全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交易规则、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或网页)显示,确保用户便利完整的阅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制度的落实。

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当建立完善网店经营者准入与退出、商品(服务)质量准入、先行赔付、信用管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有效的执行。

3.经营行为依法合规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落实好网络交易监管的相关工作,有效协助工商等部门查处网上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技术支持。

4.诚信自律水平较高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不断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无严重失信行为。同时,积极履行信用信息公示义务,落实电子标识公开工作。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链接工商网监电子标识,并有效落实平台内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载的相关信息或者相关真实身份信息的公开工作。同时,积极建立信用管理和评价体系,对平台内网店经营者、商品的信用情况、评价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评价、公示。

网店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网络交易平台的统一管理,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网店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相关信息。同时,积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对自身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公示。

5.商品质量管控严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严把商品及服务质量准入关,对通过平台或网店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严格查验并保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授权经销证明等;严格规范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发布流程,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不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畅通售后反馈途径,对商品或服务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并落实相应的处理措施,通过售前把关、售中管理、售后追踪,建立规范健全的商品(服务)质量管控机制。

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当能够结合消费评价、投诉情况,及时发现质量风险点,开展网络商品质量抽检,有效管控和评价平台内销售的商品质量。

6.消费保障机制完善。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经营者应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有效落实首问负责和先行赔付制度,自觉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法定义务,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消费投诉及时处理,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关措施,落实“12315进平台”工作,建立完整、真实的消费投诉处理记录,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推动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三、实施步骤

创建活动共分为六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41—430):宣传发动。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和发动工作,推动促进本地电子商务经营者了解熟悉创建活动,并踊跃参与创建活动,营造开展放心消费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第二阶段(51—831):推进实施。各地指导参加创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关经济组织,对照创建示范单位的标准,进一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文明诚信经营水平,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社会认同度。

(三)第三阶段(91—930):创建申报。通过创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填写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表(见附件2),并准备完整的申报佐证材料(见附件1),向所在市工商局提出创建申请。

(四)第四阶段(101—1031):初评推荐。各市创建办、工商商务、经信委、信用办等部门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信用审查,提出初评意见,并于1031日前,将推荐名单、申报材料报送省工商局。各市可推荐网络交易平台1-2家、网店7-8家。

(五)第五阶段(111—1130):核定复审。省创建办、工商局商务厅、经信委、信用办等联合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和信用审查,拟定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名单。

(六)第六阶段(121—1231):公示阶段。省创建办、工商局商务厅、经信委、信用办等联合对拟定的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包括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进行通报,并颁发“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相关标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创建办、工商(市场监管)、商务、经信委、信用办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对规范网络交易秩序、推动消费升级、打造诚信市场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积极发动本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参与创建、推动创建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创建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确保创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创建办负责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对申报过程进行整体把控和审核认定;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创建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具体落实,组织对参创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和初步审核把关;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参与创建工作的推广实施和示范单位的审核认定;经信委(信用办)组织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工作,参与创建工作的推广实施和示范单位的审核认定和信用审查。同时,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创建。

(三)严格审核,动态管理。各地要严把初审推荐关,切实把本地区经营文明诚信、商品质量较好、服务优质、口碑良好、在区域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推荐上来。要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在创建申报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现象的,一律一票否决。对评为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经营主体进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其有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将取消其创建示范单位称号。

(四)典型引领,推广经验。各地要积极总结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经验,积极推广创建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引导鼓励全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学习示范单位的经营理念和做法,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切实打造江苏电子商务领域的放心消费品牌,促进我省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

 

联系人:省创建办张宝善,电话025-83302005

省工商局网监处方方,电话025-83738494

省商务厅电商处韦蔚,电话025-57710345

省经信委省信用办郭冠中,电话025-83398287

 

附件:1.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提交材料说明

2.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表

3.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承诺书参考样本

4.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参考指标项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

提交材料说明

 

申报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

2、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情况介绍(不超过2000字)

3、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5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信用承诺书(参考样本见附件3

 

附件2

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网站(网店)名称

 

 

网站(网店)域名

 

 

创建活动

联系人

 

 

 

 

 

 

 

 

 

 

创建类型

□ 网络交易平台  

□ 网店

 

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申请创建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推荐单位及推荐意见

 

 

 

 

           

      

(公章)









 

附件3

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承诺书

(参考样本)

为构建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积极参与做好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现郑重承诺:

1、积极开展创建。积极参加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带头履行好创建目标、内容和各项要求。

2、坚持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3、加强诚信自律。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积极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落实电子标识公开工作。

4、恪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信守承诺,杜绝恶意压价、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提供优质商品。严把商品及服务质量准入关,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品及服务质量。

6、加强消费维权。积极落实消费维权各项制度,畅通消费维权渠道,落实好首问负责和先行赔付制度。

切实履行以上承诺,如违背,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网络经营主体申报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做出的承诺。

2、本文书由参加创建活动的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附件4

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参考指标项

 

一、网络交易平台

 

 

项目

参考指标项说明

占比(%

1

发展状况

开办经营时间连续达到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开办经营时间未达到两年的,不得参与申报。

10

2

违法失信情况

自正式运营以来,未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违法行为,未发生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不得参与申报。

10

3

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目标和内容、标准、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各项创建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内具有较好的领先、示范效应。

10

4

落实管理制度情况

建立科学、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交易规则、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网店经营者准入与退出、商品(服务)质量准入、先行赔付、信用管理等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确保用户便利完整的阅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制度的落实。

每建立落实一项制度的1分;在其网站进行有效显示情况1分。

10

5

规范经营情况

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具有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情况,被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发现的,1起扣5分。

10

6

诚信建设情况

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不断加强自身诚信建设。能够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平台信用管理和评价体系,对平台内网店经营者、商品的信用情况、评价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评价、公示。

建立平台信用管理和评价体系情况5分;进行客观评价情况5分。发现1起未客观评价的事件,扣1分。

10

7

电子标识公开情况

积极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落实电子标识公开工作,在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工商网监电子标识,并有效落实平台内网店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平台公开工商网监电子标识情况5分,落实平台内网店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情况5分。

10

8

商品及服务质量管控

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严格查验并保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授权经销证明等(3分);严格规范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发布流程,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不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3分);畅通售后反馈途径,通过售前把关、售中管理、售后追踪,建立规范健全的商品(服务)质量管控机制(2分)。能够结合消费评价、投诉情况,及时发现质量风险点,开展靶向性商品质量抽检,有效管控平台内销售的商品质量(2分)。

10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关措施,落实“12315进平台”工作(2分);有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记录(2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主动落实首问负责、先行赔付、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法定义务,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分)。对消费投诉及时处理,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3分)。

10

10

配合监管情况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落实好网络交易监管的相关工作,有效协助工商等部门查处网上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技术支持。

具有不配合协助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网上违法行为情况,1起扣5分。

10

100

 

二、网

 

 

项目

参考指标项说明

占比(%

1

发展状况

开办经营时间连续达到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开办经营时间未达到两年的,不得参与申报。

10

2

信用记录

自正式运营以来,未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违法行为,未发生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不得参与申报。

10

3

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目标和内容、标准、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各项创建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在本地区或同行业内具有较好的领先、示范效应。

10

4

落实管理制度情况

建立科学、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交易规则、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不良信息处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页显示,确保用户便利完整的阅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制度的落实。

每建立落实一项制度的1-2分;在其网站进行有效显示情况1分。

10

5

规范经营情况

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具有不履行法定责任义务情况,被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发现的,1起扣5分。

10

6

诚信建设情况

积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对自身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公示。

建立信用管理和评价体系情况4分;进行客观评价情况6分。发现1起未客观评价的事件,扣1分。

10

7

电子标识公开情况

落实电子标识公开工作,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网店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10

8

商品及服务质量管控

对通过网店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严格查验并保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授权经销证明等(4分);严格规范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发布流程,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不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3分);畅通售后反馈途径,对商品或服务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并落实相应的处理措施(3分)。

10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畅通消费维权渠道,主动落实首问负责、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法定义务,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分)。对消费投诉及时处理,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处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5分)。

10

10

配合监管情况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落实好网络交易监管的相关工作,有效协助工商等部门查处网上违法行为。

具有不配合协助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网上违法行为情况,1起扣5分。

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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