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第二水泥厂等3家单位(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歇业后未申请注销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擅自变更住所,我局于2018年05月03日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黄鹏飞 胡铮铮 联系电话:051981980077
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3户)
附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常州第二水泥厂 320400000000505
2 常州化工厂储运站 320400000000999
3 常州市建达混凝土外加剂厂 320400000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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