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键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是在股东、法定代表人陈志清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设立的,所提交的登记材料中“陈志清”、被委托人“张静娟”的签字均为假冒,违法情节严重,且你公司已于2006年12月28日因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本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对你公司作出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常工商撤听字〔2018〕1号),故依法进行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本局拟作出的撤销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的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之源,胡铮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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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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