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出台《将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请记入信用档案的操作办法(暂行)》,成为江苏省首个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出台的地市级操作办法。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这是《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增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六项公益职责之一,是消费维权领域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要途径之一。
随着新领域、新业态的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花样翻新,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征信办法》的出台,及时地贯彻落实了法定职责,填补了消费维权领域失信行为的系统性惩戒举措的空缺。市消保委和市信用办系统性地研究梳理了当前经营者在消费领域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在综合考量各类行为主观恶意程度、造成后果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其作了等级划分,尤其对经营者恶意的、反复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坚决纳入失信惩戒范围。以期有效遏制这些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环境,促进消费需求。(市消保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