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五墅水芹专业合作社等43家单位(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参加2014年度、2015年度年报公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在我局发布提示性公告期限内,当事人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43户).doc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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