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常州市黄金珠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黄金珠宝产品市级专项抽查。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抽样
实体店: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购买样品,样品由受检单位免费提供,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样数量为1个,作为检验样品,无备用样品,如有异议,采用原样复检。不购买样品,样品由受检单位免费提供,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珠宝玉石检验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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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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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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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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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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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玉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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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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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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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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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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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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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射率/双折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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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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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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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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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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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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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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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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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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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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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光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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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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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可见分光光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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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3/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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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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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玉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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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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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2/5.5、附录A、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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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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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玉石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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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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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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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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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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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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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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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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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印记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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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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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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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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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首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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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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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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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不做破坏性试验。
表2 贵金属检验项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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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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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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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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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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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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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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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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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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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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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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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记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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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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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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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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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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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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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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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不做破坏性试验。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手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GB/T16552-2017《珠宝玉石名称》
GB/T16553-2017《珠宝玉石鉴定》
GB 11887-2012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
GB/T18043-2013《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
QB/T1690-2004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珠宝玉石名称项目和标识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当两项中有一项出现不合格时,依据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4.2.1珠宝玉石
4.2.1.1珠宝玉石名称项目判定
1产品明示的名称与鉴定结果完全一致判定为合格。
2产品明示名称与鉴定结果不一致时:
(1)如明示名称属鉴定结果的一种,正确时,判定为合格,如明示为钙铝榴石,鉴定结果为石榴石(钙铝榴石);不正确时,判定为不合格,如明示为钙铝榴石,鉴定结果为石榴石(镁铝榴石)。
(2)如鉴定结果属明示名称的一种,判定为合格。如明示为石榴石,鉴定结果为钙铝榴石。
(3)如明示名称与鉴定结果不是一种宝石,判定为不合格。如明示名称为翡翠,鉴定结果为和田玉。
(4)存在标准规定应标注的优化处理情况而未标注,判定为不合格。
4.2.1.2珠宝玉石标识项目判定
(1)产品标识采用的是标准规范名称,如名称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珠宝玉石标识项目判定合格;反之判定为不合格。
(2)产品标识属标准规范名称,但同时出现不同的标准规范名称,且其中有一正确的标准规范名称时,珠宝玉石标识项目判定不合格。
4.2.1.3 贵金属纯度项目判定
实测贵金属含量符合标注的纯度等级,判定为合格;反之判定为不合格。
4.2.1.4 贵金属首饰命名项目判定
贵金属首饰命名符合GB 11887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命名规则,判定为合格;反之判定为不合格。
4.2.1.5 结论用语
珠宝玉石产品未列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不进行不合格程度判定。
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 16552-2017标准、GB/T 16553-2017标准,所检样品合格。
经检验,珠宝玉石名称项目不符合GB/T 16553-2017标准、GB/T 16552-2017标准,珠宝玉石标识项目不符合GB/T 16552-2017标准,所检样品不合格。
经检验,珠宝玉石标识项目不符合GB/T 16552-2017标准,所检样品不合格。
注:当涉及贵金属时,贵金属首饰的纯度和命名按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进行判定。
4.2.2 贵金属单项判定
4.2.2.1 纯度项目判定
1.实测金含量不小于明示纯度等级,判定为合格;
2.实测金含量小于明示纯度等级,判定为不合格;
4.2.2.2 质量判定(仅对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的贵金饰品进行判定)
1.实测质量与标注质量之间差值≤0.01g(称量值不大于500g),判定为合格;
2.实测质量与标注质量之间差值>0.01g(称量值不大于500g),判定为不合格;
4.2.2.3印记
1.印记内容(厂家代号、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完整,判定为合格;
2.印记内容(厂家代号、贵金属材料及纯度)不完整,判定为不合格;
4.2.2.4标签及其他标识物
1.标签及其他标识物中饰品名称符合GB 11887要求,判定为合格;
2.标签及其他标识物中饰品名称不符合GB 11887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4.2.2.5贵金属产品结论用语
在市场实体店销售抽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时: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产品存在不合格时:经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5.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原样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
5.3不进行复检的情况:无。
5.4 应当保存好原检验样品,以备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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