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毛巾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等。
2.抽样方法
2.1 实体店抽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面巾3条/套、方巾4条/套、浴巾1条/套,均采用原样复检,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专项监督抽查所需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购买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同志完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2.2 电商平台抽样
抽样数量为面巾3条/套、方巾4条/套、浴巾1条/套,均采用原样复检,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人员以承检机构或消费者名义购买样品,索取并保留有效的购物发票或者凭证。同时,应当用照片、视频或者截屏记录抽样情况。
3.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检测方法
|
1
|
甲醛含量
|
GB18401
相应产品标准
|
GB/T2912.1
|
2
|
pH值
|
GB/T7573
|
3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17592
GB/T23344
|
4
|
耐水色牢度
|
GB/T5713
|
5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T3922
|
6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T3922
|
7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3920
|
8
|
纤维含量
|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
FZ/T01057
GB/T2910等
|
9
|
耐皂洗色牢度
|
相应产品标准
|
GB/T3921
|
10
|
吸水性
|
GB/T22799 A法或GB/T21655.1
|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22864-2009《毛巾》
FZ/T62015-2009《抗菌毛巾》
FZ/T62016-2009《无捻毛巾》
FZ/T62033-2016《超细纤维毛巾》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等
4.2判定原则
a)判定规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仲裁法。
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新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b)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附件12.2要求执行。
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项目符合/不符合××标准、××标准,检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a)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
b)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复检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6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c)不进行复检情况:无。
d)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