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内容包括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实体店采样
在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保质期内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有必要时,应拍摄、保存抽样过程的影像资料。
表1 抽样数量明细表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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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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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样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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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样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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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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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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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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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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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2塑料购物袋检验项目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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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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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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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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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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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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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验用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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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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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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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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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67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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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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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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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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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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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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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6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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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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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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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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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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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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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6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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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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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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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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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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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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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67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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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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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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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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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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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合强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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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358-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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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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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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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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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21661-2008 《塑料购物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5.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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