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注销业务的速度和效率,自3月17日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以四项措施促使企业简易注销便利度再提升。
一是适用范围再拓展。在原来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简易注销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市场主体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是公告时间再压缩。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日(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或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须经过公告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适用上述规定。
三是注销材料再简化。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注销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股东承诺书、营业执照等“三书一照”,分支机构简易注销只需提交注销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两书一照”。
四是容错机制再明确。对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简易注销的,可在符合条件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对文字填写不规范的,可进行补正和说明;对相关部门提出注销异议的,可在解除异议后申请简易注销;对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可适当放宽时间予以登记。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利用数据共享、信息在线核验等既有功能,优化企业退出办事程序,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让办事企业和群众更好地理解改革、支持改革。(行政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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