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实施后,凡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已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医疗器械研制机构,应当按照新《条例》规定,分别履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义务,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断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密切关注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制修订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等发布情况,有计划地针对监管人员、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社会公众等不同对象开展培训,使新《条例》的内容能深入人心,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能自觉遵守新《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新《条例》的行为。同时,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持续组织开展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积极排查医疗器械经营使用领域风险隐患,保障市民用械安全。(药品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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