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抽样渠道:本次水泥抽检在水泥生产企业及流通领域抽样。在企业成品库或者其他确认场所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流通领域抽样地点为经销商仓库,具体抽样:
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抽样基数应满足出厂编号规定的吨位。编号吨位不足时,不得少于1t,流通领域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包以上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16kg。
散装水泥从散装库卸料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在规定的出厂编号吨位范围内,间隔抽取20次以上样品、取样数量至少16kg。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抽检样品企业无偿提供,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检样和备样都由承检机构统一带回。
3.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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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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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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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5
|
GB/T
176-2017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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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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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5
|
GB/T
176-2017
|
3
|
烧失量
|
GB
175
|
GB/T
176-2017
|
4
|
不溶物
|
GB
175
|
GB/T
176-2017
|
5
|
氯离子含量
|
GB
175
|
GB/T
176-2017
|
6
|
凝结时间
|
GB
175
|
GB/T
1346-2011
|
7
|
安定性
|
GB
175
|
GB/T
1346-2011
|
8
|
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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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5
|
GB/T 17671-199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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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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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1893-2015
|
GB31893-2015
|
10
|
放射性
|
GB6566-2010
|
GB6566-20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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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水率
|
GB/T 3183-2017
|
GB/T 3183-2017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不合格产品的异议处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电子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证明原结论;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4不进行复检的项目:无;
5.5对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照监督抽查方案对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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