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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日期:2022-01-06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2021年,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2021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专项执法行动,内容涵盖食品、质量、消保、价格、商标等多种类型,多方位展示了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严查重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有力维护了全市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案例一 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

案情简介

2021年528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某楼盘,于2020125日至2021331日期间开展了“你买房、我买单,最高单套赞助200万元现金”活动。按照该活动规则,采取随机抽奖方式,确定了最高奖中奖人业主朱某,最终奖金为193.35万元。当事人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7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有奖销售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营销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都对有奖促销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定。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精准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着力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二 常州市某公司伪造质量证明文件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2021120日,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涉嫌伪造质量证明文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A公司于20206月起与B公司开展定制加工阀块成品的业务往来。至案发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444份锻件质量证明书均标示为C公司出具。经向C公司核实,其中423份标示为C公司的锻件质量证明书非该公司出具。A公司确认上述423份锻件质量证明书系其伪造。 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A公司停止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并作出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2164.08元;2.并处罚款750000元。罚没合计882164.08元。

典型意义

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行为隐蔽性强,但存在很大的质量安全隐患,该局通过举报线索抓住关键点,打破传统调查思路,直接从下游销售单位入手,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完整的固定,及时斩断了违法行为,消除减轻了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时案件处理结束后该局向B公司通报了案件情况,B公司对此做了内部制度调整、产品风险评估,完善了原材料验收制度。该案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了关联企业的合法权益,较好地提升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和良好形象。

案例三 常州市某公司拒不改正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场内机动车未配备持证操作人员、未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等违法行为,当场向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提交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在对其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仍无叉车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叉车显著位置仍未设置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仍未配备有资格的叉车司机。经责令改正后,该公司建立的安全技术档案仍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仍未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叉车,罚款10000元。经责令改正后,该公司仍未配备有资格的叉车司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叉车,罚款10000元。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我国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数据表明,无证作业、违章作业和操作失误是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一些小微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管理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存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执行不严格的情况,日常多侧重于设备的检验和登记,忽视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情况较为突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一体化思维,加强安全监察与执法办案的协同联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形成监管合力,有效维护了特种设备安全。

案例四 常州市某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该机构药柜有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28副。经查,该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为二类医疗器械,且已超出有效期。该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由当地某单位统一调拨,因管理人员胡某在日常管理中未按要求对有效期进行检查,导致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被使用于临床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28副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器械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严格管理、确保质量。本案中,该医疗机构使用了过期的医疗器械,无法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隐患很大。因此,对该违法行为的立案处罚,进一步督促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保障了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案例五 常州市某茶场侵犯“金山翠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金坛区薛埠某茶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移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18日指定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819日,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薛埠某茶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09年创建淘宝网店销售“镇江金山翠芽”茶叶,至案发止销售额共计1428.48元,盈利共计468.48元。当事人销售的“镇江金山翠芽”茶叶及标注“金山翠芽 镇江特产”字样的外包装盒系从本地茶农处认购,并非从商标注册地购入,也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销售总额3倍罚款,共罚款4285.44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常州、镇江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镇江金山翠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开展的跨市维权,常州金坛、镇江金山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接近,都是天然的茶叶产地,两地分别拥有“金坛雀舌”和“金山翠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金坛雀舌”和“金山翠芽”地理标志产品,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常州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28日,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州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初通过购买获取3247条个人信息数据,当事人无法提供贩卖信息人员的具体信息。当事人为拓展业务,使用上述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营销。另查明,当事人收集、使用上述3247条个人信息未经相关人员的同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商家未经过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电话营销的方式对消费者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骚扰,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妨碍公平竞争。消费者一旦发现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案例七 某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食用农产品

案情简介

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916日对某超市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销售的“牛蛙”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916日由总部配送涉案批次“牛蛙”6.9kg用于销售,至案发,以上批次“牛蛙”均已全部售出。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06元,并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对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经营环节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及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直接相关。在食用农产品中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或者兽药,其性质比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更为严重,应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执法监管工作。

案例八 常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恶意注册“杏哥”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25日,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对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常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恶意申请注册“杏哥”商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网络上了解到“杏哥”一词是网友给奥运冠军全红婵的昵称后,于202188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常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申请注册“杏哥”商标。8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通告的方式予以驳回。常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杏哥”商标违背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常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了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奥运会赛场上为国争光的体育健儿,往往成为商家牟利的噱头。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把“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知名奥运健儿享有上述姓名或别名的在先权利,相关市场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有违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惩处。


案例九 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6日,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自20186月始,当事人先后在其微信公众号、营销人员的朋友圈和业主答谢宴上对其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进行推广宣传。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实现宣传中“26项科技亮点”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宣传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2021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房地产虚假宣传的违法成本太低,导致了一些房企宁可冒着被罚款的风险也要虚假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行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日常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江苏某医药连锁公司石桥店销售的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7日,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孟河分局对江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石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荨麻疹丸、拔云锭、舒筋定痛胶囊、咳特灵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孟河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此案发生在常州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药品作为重要防控物资,其价格变动对疫情防控工作影响较大,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致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准确的价格信息,给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带来了较大的隐患。该案的查处,能有效预防药品市场价格失序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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