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 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市场主体学习新规抓紧年报
发布日期:2022-03-08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3月1日起,与市场主体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必须于2022年1月1日—6月30日履行法定年报义务。

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实施政府采购禁入、工程招投标受阻、国有土地出让受限、授予荣誉称号受禁等信用约束。同时,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信息还是市场主体办理信贷、投资、担保等金融业务的重要考量因素。尽管补报年度报告并按规定完成公示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但相关记录会常伴左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除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常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也已发布年报相关提醒和指南,可供市场主体参考。(信用与风险监管处)


[打印] [关闭]
 
主办单位: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5号   邮编:213022   网站地图
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0519-12315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34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