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歇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保障《条例》落地见效的配套措施,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中级人民法院、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常州市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共有“总则、歇业规定、歇业配套措施、歇业监督管理、实施要求”五个章节。
亮点一是明确规定不能办理歇业登记的八种情形,如上市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已办理股权质押、存在执法办案警示信息等市场主体不适宜办理歇业登记。
亮点二是制定了歇业配套管理措施,包括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及时将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法院等部门;建立温馨告知机制,登记机关向歇业市场主体出具《歇业告知书》,告知其办理歇业备案后需要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年报等手续以及恢复经营的要求等等,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避免因不了解政策造成更被动的局面或更大的损失。
亮点三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行政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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