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常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532”战略和省局“双稳双提”工作主线,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对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8类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稳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
案例一:宁波一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高沸点芳烃和碳九的混合油品冒充车用柴油案
2021年3月4日,当事人与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4330元/吨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900吨高沸点芳烃溶剂和碳九组成的混合油品,并约定由该公司将此批混合油品运至常州某油库,当事人准备将上述高沸点芳烃溶剂和碳九的混合油品冒充车用柴油进行对外销售,并已就该批混合油品于2021年3月8日与常州市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30吨的柴油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为车用柴油,销售价格为4350元/吨,因该批油品被查扣未完成交付。至案发时,该批油品实际查扣数量为882.737吨,按销售价格4350元/吨计算,货值总计3839905.95元。当事人以高沸点芳烃和碳九的混合油品冒充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18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罚款192万元,没收以假充真油品882.737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石油制品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一些不法分子被利益驱使,将芳烃溶剂、碳九、工业白油进行混合,加入油品添加剂,包装成车用柴油进行销售,对车辆和环境都造成了损害,应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下游客户、当事人、当事人供货单位等进行了层层追踪调查直至追查至油品生产企业,最终确认了本案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罚,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
案例二:朱芮云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非法零售成品油案
2022年3月7日,朱芮云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擅自销售0号柴油500升,并加入购买人的三辆清障车油箱内。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常州地区的首例非法零售成品油案件。非法零售成品油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和经营秩序,并且由于其成品油来源不明,非法经营者安全防范措施薄弱、安全意识不强,在加受油过程中可能违规操作,具有重大潜在公共安全隐患。本案中,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与多部门联动,发挥了规范成品油流通领域的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的作用。
案例三:溧阳振东气体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1年9月2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溧阳振东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现场及充装区操作台发现未经定期检验的氧气瓶共35只,均已充装完毕。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氧气瓶的检验资料,也无法提供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及充装记录。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35只氧气瓶,并查实当事人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氧气瓶是一类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应送到具有检验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充装。对未经检验的氧气瓶进行充装,且充装活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可能会导致气体泄漏、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本案的严厉查处,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和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倒逼经营者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认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案例四:江苏天空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1年11月30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某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金坛某小区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小区维保单位江苏天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查见10幢电梯对重块无数量标识、10幢甲单元电梯缓冲器开关短接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电梯经检验发现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这是基层局查处的专业电梯维保公司因对其维护保养电梯未履行安全职责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性。电梯维护保养作为提高电梯运行安全性的一项基本工作,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本案办案过程中,金坛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力度得到了小区群众的一致赞扬,同时案件查处中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对提升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也有一定促进作用。作为基层局来说,把电梯维保的执法稽查工作当成重点工作,把目光聚焦民生领域重点行业,能有效提升电梯维保质量,确保群众乘梯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案例五:武进高新区囍榷餐厅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金银箔粉食品案
2022年1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武进高新区囍榷餐厅将金箔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在生产菜品“法式金箔鹅肝”中,通过“美团”及线下进行销售。当事人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金银箔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其立即下架相关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643.92元,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金箔酒、金箔蛋糕、金箔牛排等含金银箔粉食品,在市场和网络上频频出现,成为消费噱头。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联合叫停含金银箔粉食品。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模式进行检查,线上重点使用“美团”、“饿了么”等常用APP,以“金箔”为关键词搜索摸排,有效净化了市场消费环境。(执法稽查处、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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