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在对某公司行政违法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高管张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同时,还担任了另一公司总经理的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若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将会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制审核人员调查,上述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竞合。
为了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学法、尊法、守法,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张某发出了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首份行政指导意见书,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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