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促进常州市市场主体和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用实际行动稳经济保主体,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对“小个专”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适用“首违不罚”,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充分彰显了市监执法的“温度”。
案例一 江苏贝德莱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案情简介】2011年8月14日,当事人依法注册“贝德莱特”为其商标后,安排广告公司制作了1.2米×1.2米的十块“贝德莱特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铜字悬挂于当事人内部厂房楼顶。2017年,考虑到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宣传,遂将“贝德莱特中国驰名商标”字样铜字下移到其内部厂房墙体,在公司外部仅隐约可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贝德莱特”商标已被批准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安装于内部厂房未用于商业活动中,违法行为轻微,无违法主观故意,当事人在得知其行为涉嫌违法后能第一时间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前,我国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进出口贸易承受巨大下行压力。当事人业务主要为出口,受疫情影响,其外贸需求大幅减少,企业经营十分困难。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情理法”落到实处,让企业真正享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案例二 常州市西林康王食品厂生产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西林康王食品厂生产的酥糖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碳水化合物79.5克、营养素参考值26%”等内容。经核实,该食品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应为“27%”。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及时召回相关产品,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常州市西林康王食品厂是一家具有百余年历史的老字号企业,是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常州芝麻糖制作技艺”的项目保护单位,考虑到该企业近期由于疫情原因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冲击,且该食品标签瑕疵不构成故意危害食品安全的情形,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故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并对企业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技术指导。
案例三 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案
【案情简介】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发现在江苏美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官方网站首页顶部展示了一张中国地图,地图上缺少了“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在自建网站发布广告持续时间较短,或浏览人数较少,或涉案商品和服务经营额较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此类情形积极推行柔性执法,达到了惩戒教育的执法效果。
案例四 天宁区兰陵卫华休闲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3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兰陵卫华休闲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奥曼迪斯水蜜桃的食品标签上标注了“营养成分表能量1484千焦”,上述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4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的行为,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个体工商户在就业链中发挥着“毛细血管”的作用,当前受疫情影响,普遍经营困难,市场监管部门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案情实际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灵活运用多种形态的执法手段,让个体工商户们更快恢复生机,也让个体工商户体会到执法者硬核下的温情。
案例五 金坛区西城渣渣脆锅贴店开展价格促销未标明期限案
【案情简介】金坛区西城渣渣脆锅贴店于2022年5月1日起在饿了么网络平台的网店“国人鸡蛋汉堡章鱼小子”内开展“限时特惠!!鲜肉鸡蛋汉堡”的活动,开展上述“限时特惠”活动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该活动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未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较短、无违法所得,同时认识到错误、积极整改,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新冠疫情以来,实体经营者都或多或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经营者为此也想尽办法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以弥补损失。考虑到当事人在此次价格促销活动中,并没有欺诈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对此行为从轻进行处罚并开展行政指导,让当事人吸取教训,更好地帮助其开展经营活动。(执法稽查处、市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