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抓好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电梯质量安全提升及“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工作,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和重要特种设备开展专项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公布一批生产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常州市某机械厂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0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规格型号为:LD5-10.5A3D的5t起重机。该台起重机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检验存在不合格项,严禁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00000元。
【典型意义】特种设备安全无小事,企业对特种设备任何微小的忽视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证的特种设备就像是无证行驶的汽车,是高速运转中的高度危险品,而不是生活生产中的有效工具。本案当事人没有履行好自己作为企业的主体责任,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庆幸的是未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否则将后悔莫及。
案例二 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注销手续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3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金坛区应急管理局转来的《执法检查安全生产问题移送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3月20日将本单位认定达到报废条件的涉案液氨钢瓶15只,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作破坏性处理并办理注销手续,直接视为废品处理,以现金6200元销售给废品回收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液氨钢瓶),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70000元。
【典型意义】液氨钢瓶属于特种设备,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是重点监管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对特种设备违法使用行为的各个环节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老百姓守住安全底线。该案件的查办,对提升本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环节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给处理同类型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三 常州市某叉车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22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日常检查时发现其租借给重庆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2辆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70000元。
【典型意义】叉车是工厂和物流企业广泛使用的搬运机械,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因使用者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人的生命。通过本次案件查处,提醒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租用特种设备时一定要仔细查验特种设备的手续是否齐全。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设备案件从快从严查处,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为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案例四 天宁区兰陵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1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信访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工作人员高某给消费者庄某购买的九号C60电动自行车更换了C80电动自行车电机和电控,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在后期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了电控线烧坏故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20000元。
【典型意义】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年销量巨大,经过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单纯从外观很难判别,这就使某些人心存侥幸进行改装。从出行安全的角度出发,需要引导电动自行车使用人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不购买非标产品、拒绝非法改装。
案例五 某运输公司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9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事故通知到当事人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事故现场有一台被公安警戒线围起来的事故叉车,该叉车无相关检验材料。当事人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叉车的使用功能。2021年11月8日,当事人的员工徐某在操作上述叉车修理其电动三轮车时,发生三轮车倾倒的意外事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0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间接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案件,充分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此外,特种设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来说,应充分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使用特种设备。
案例六 常州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9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坛区东门大街207号、注册代码30203204822014080003的自动扶梯进行日常检查时,通过查看电梯维保时段监控发现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只是对上述电梯进行简单查看,实际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维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40000元。
【典型意义】电梯维修保养是保障电梯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及时排查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如果维保人员麻痹大意、维修保养“走过场”,将为电梯安全埋下严重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切实压实电梯维保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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