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相关要求,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依法执法,落实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吃得好、吃得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案例一 黄某、杨某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联合溧阳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黄某、杨某某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4盒名称为“YSO Majic”的减肥咖啡,经过检测,涉案物品中2盒检出含有西布曲明(检测结果分别为2.64mg/和2.29mg/g)。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2月8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溧阳市公安局。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减肥咖啡“YSO Majic”含有的西布曲明属于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危害很大。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联合打击,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健康安全。
案例二 金坛区尧塘优客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9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源移交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精品黄瓜倍硫磷项目不合格。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相关手续,但供货商未能提供。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12月30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500元。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实施严格监管,防范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流入市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构筑起惩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有效屏障。彰显了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要求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
案例三 武进高新区杨建土菜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调味料储藏室的架子上发现放置了半袋已拆封的亚硝酸钠,经当事人现场确认,该亚硝酸钠主要在卤肉制品腌制过程中添加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1月10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半袋已拆封的亚硝酸钠(现重0.155kg);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亚硝酸钠应用于酱卤肉制品的生产过程中,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不超过30mg/kg。如果长期食用亚硝酸钠残留量超标的食品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引起食物中毒甚至危及生命。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为获取不当利益铤而走险。本案及时查处了群众高度关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有效遏制了食品非法添加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案例四 常州市润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4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荠菜汤圆”产品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标注品名、营养成分表钠含量标注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之规定,2023年1月11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36元;2、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消费者一般通过食品包装来间接辨别食品的优劣,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征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重视预包装食品的标识标签管理,确保食品标识标签内容真实、合法,如实反映原辅料、产品属性,标注形式规范符合要求。
案例五 天宁区红梅婷宝日用品商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3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年糕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3年1月28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元;3、罚款30000元。
【典型意义】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会带来健康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此类食品案件的查办,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认识到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严重违法后果,全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从而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大多数的社会效果。
案例六 常州乐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7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蛋黄酥的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2022年12月29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在糕点类食品抽检中,过氧化值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如果超标,说明相关食品储存不当或者作为原料的食用油存放时间过长,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潜在隐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生产经营质量控制。本案的查处,对食品生产企业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提升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意识。
案例七 常州市丰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3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2袋风干五花肉的透明外包装内存在毛线、毛发异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市政府关于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之相关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处理。
【典型意义】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进入市场的源头,也是监管部门需要重点监管的一环。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对自己公司生产的食品负责,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负责,此次案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警醒,在追求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食品安全。(执法稽查处、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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