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全市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于2023年1月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对象:凡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经常州市各级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须按时报送2022年度报告。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报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网址:http://js.gsxt.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报的,应当在年报时间期限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报。
四、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2022年度企业年报“多报合一”咨询电话(1).xls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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