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涉及违法使用小型锅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并于近期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特种设备的案例有: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案
2023年4月23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2台在用冷水机组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的2台冷水机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产品。案发后,当事人决定拆除1台,保留1台,留存机组于2023年11月3日经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已在限定期限内办理了使用登记,2024年3月6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检查,弃用冷水机已拆除,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钢瓶检测站未按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11月3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液化气钢瓶检测站开展日常检查,发现10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处于检验合格待充装状态,但气瓶瓶阀均为非自闭功能的瓶阀,不符合《液化石油气瓶阀GB/T 7512-2017》3.2对液化石油气气瓶瓶阀设置自闭装置的规定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7.2.1.3(4)对液化石油气瓶阀结构设置自闭装置的要求,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GB/T 5842-2022》7.3.3对液化石油气钢瓶选用的瓶阀符合性标准的要求。当事人在实施气瓶定期检验中,在遗漏10只气瓶瓶阀检验的情况下,出具了气瓶检验合格的虚假报告。
当事人未按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气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7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隐患气瓶,安全隐患未闭环前不得使用,作出罚款1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顾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跟踪检查,目前涉案气瓶的瓶阀已全部更换为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自闭阀”,并检验合格。(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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