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销售日益普遍,市市场监管局于5月7日发布《常州市网络食品销售广告发布合规提示》,从13个方面明确此类广告发布注意事项。
常州市网络食品销售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规范网络食品销售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如下合规提示。
1.网络食品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2.网络食品销售广告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等用语。
3.网络食品销售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短视频、图文、直播等形式推销食品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广告”字样,不得以美食分享、真实测评、好物推荐等名义变相规避广告标识义务。
4.不得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未依法完成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发布广告。不得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保健食品。
5.网络普通食品广告严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预防、疾病治疗、诊断等功效,不得使用治疗、消炎、抗菌、防癌、抗癌、降压、降糖、排毒、调理、养生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6.网络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商标、产地、成分、含量、功能、规格、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等级、执行标准、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内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
7.网络普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检验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报告等,不得虚构食材来源、加工工艺、营养成分等信息。
8.网络保健食品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严格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篡改、删减、扩大宣传范围,变更宣传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9.网络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页面、视频画面、直播口播等显著位置,同步清晰标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或者“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不得遮挡、缩小、隐藏该警示内容。
10.网络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夸大功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该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11.网络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以科研单位、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医护人员、营养师、患者等机构或人员的名义、形象为产品作推荐证明。
12.网络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对直播食品广告内容实施事前合规审核,建立审核台账,留存审核记录,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
13.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入网经营者资质核验义务,建立审查登记、信息更新、风险管控、违法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广告内容日常巡查,运用技术手段自动识别、拦截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信息。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
(广告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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