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保障新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有效实施,切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
通知明确了特种设备代码过渡期安排。对于2026年5月至12月底出厂设备可沿用新旧两种编码要求,2027年以后出厂的特种设备产品,全部执行新版编码规则。同时,明确设备代码的编制依据、校验码和制造单位代号等内容。
针对安全管理岗位,通知指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是指使用单位高级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使用单位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设备安全总监。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名或者多名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安全员。
针对使用登记,通知指出,《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已明确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不需要提供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的,办理使用登记时不需要提供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除流动式起重机之外的其他起重机械,均向设备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此前未照此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移装变更。此外,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自行检查记录。
通知指出,特种设备停用超过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的,重新启用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氧舱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通知强调,使用单位应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并根据每日巡检情况填写检查记录。(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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